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实际利润额 | 400 | 700 | 1300 | 1200 |
应纳所得税额 | 100 | 175 | 325 | 300 |
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 100 | 175 | 32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 | 75 | 150 | 0(-25) |
总机构累计分摊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 | 50(100×50%) | 87.5(175×50%) | 162.5(325×50%) | 150(300×50%) |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5(100×50%×10%) | 10% | 5(50×10%) | 0 | 5 |
C | 40% | 20(100×50%×40%) | 40% | 20(50×40%) | 0 | 20 |
D | 50% | 25(100×50%×50%) | 50% | 25(50×50%) | 0 | 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50 | 100% | 50 | 0 | 50 |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3.75(75×50%×10%) | 10% | 8.75(87.5×10%) | 5 | 3.75(8.75-5) |
C | 30% | 11.25(75×50%×30%) | 30% | 26.25(87.5×30%) | 20 | 6.25(26.25-20) |
D | 60% | 22.5(75×50%×60%) | 60% | 52.5(87.5×60%) | 25 | 27.5(52.5-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15(150×50%×20%) | 20% | 22[(162.5-52.5)×20%)] | 8.75 | 13.25(22-8.75) |
C | 80% | 60(150×50%×80%) | 80% | 88[(162.5-52.5)×80%)] | 26.25 | 61.75(88-26.25)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75 | 100% | 162.5 | 87.5 | 75 |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0 | 100% | 150 | 162.5 | 0 |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 | ||||||||||||||
项 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季度平均值 |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
从业人数 | ||||||||||||||
资产总额(万元)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是☐否 | |||||||||||
附报事项名称 | 金额或选项 | |||||||||||||
事项1 | ☐职工薪酬 |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单位:元) | ||||||||||||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元) | ||||||||||||||
事项2 | ☐出口方式(复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 | |||||||||||||
事项3 | ||||||||||||||
预缴税款计算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营业收入 | |||||||||||||
1.1 | 其中:自营出口收入 | |||||||||||||
1.2 | 委托出口收入 | |||||||||||||
1.3 | 出口代理费收入 | |||||||||||||
2 | 减:营业成本 | |||||||||||||
3 | 减:税金及附加 | |||||||||||||
4 | 减:销售费用 | |||||||||||||
5 | 减:管理费用 | |||||||||||||
6 | 减:研发费用 | |||||||||||||
7 | 减:财务费用 | |||||||||||||
8 | 加:其他收益 | |||||||||||||
9 | 加:投资收益(9.1+9.2+…)(损失以“-”号填列) | |||||||||||||
9.1 | (填写投资收益事项名称) | |||||||||||||
9.2 | (填写投资收益事项名称) | |||||||||||||
10 | 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11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12 | 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13 | 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14 | 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15 |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
16 | 加:营业外收入 | |||||||||||||
17 | 减:营业外支出 | |||||||||||||
18 | 利润总额(15+16-17) | |||||||||||||
19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19.1 | 其中: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
20 | 减:不征税收入 | |||||||||||||
21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 |||||||||||||
22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22.1+22.2+…) | |||||||||||||
22.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22.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23 | ||||||||||||||
2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2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2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25 | 实际利润额(18+19-20-21-22-23-24)\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
26 | 税率(25%) | |||||||||||||
27 | 应纳所得税额(25×26) | |||||||||||||
28 | 减:减免所得税额(28.1+28.2+……) | |||||||||||||
28.1 | (填写优惠事项及代码) | |||||||||||||
28.2 | (填写优惠事项及代码) | |||||||||||||
29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
29.1 | 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 | |||||||||||||
29.2 | 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 | |||||||||||||
30 | 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 | |||||||||||||
31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32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27-28-29-30-31)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 ||||||||||||||
33 | 总机构 |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34+35+36) | ||||||||||||
34 |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202000表) | |||||||||||||
35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202000表) | |||||||||||||
36 |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202000表) | |||||||||||||
37 | 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
38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 | ||||||||||||||
39 | 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 本期实际减免金额 | ||||||||||||
40 |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事项2.“出口方式”:填报纳税人具体出口业务方式,在“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中进行选择填报,可复选。
事项3: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选择适用的附报事项填入本项。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第1-18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5行至第30行、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2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1.1行“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3.第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4.第1.3行“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
5.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累计营业成本。
6.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7.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累计金额。
8.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累计管理费用。
9.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累计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10.第7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累计筹资费用。
11.第8行“其他收益”: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12.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计算填报,损失以“-”号填列。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行、第9.2行……填报投资收益的具体名称和累计金额。
13.第10行“净敞口套期收益”: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4.第11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5.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本行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16.第13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7.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8.第15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本年累计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9.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累计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20.第17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累计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纳税人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21.第18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22.第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累计金额。
23.第19.1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24.第20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为不征税收入的累计金额。
25.第21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纳税人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累计金额。同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填报具体情况。
26.第22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27.第23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19-20-21-22行≤0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3.1行、2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28.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29.第25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5行=第18+19-20-21-22-23-24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30.第26行“税率(25%)”:填报25%。
31.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7行=第25×26行,且第27行≥0。
32.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8行≥0且≤第27行。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8.1行、第28.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33.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累计金额,第29行≥0且≤第27-28行。
34.“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9.1行、第29.2行……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当年购置或投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以及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35.第30行“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在本行填报,在本表第31行填报。
36.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填报的金额。
37.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2行=第27-28-29-30-31行,当第27-28-29-30-31行<0时,第32行=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32行=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当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0时,第32行=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33至第36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37、38行。
1.第33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33行=第34+35+36行。
2.第34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3.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款。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4.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5.第37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摊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6.第38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39行“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金额。
2.第40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第9.1+9.2+…行。
2.第18行=第15+16-17行。
3.第22行=第22.1+22.2+…行。
4.第23行=第23.1+23.2+…行。
5.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5行=第18+19-20-21-22-23-24行。
6.第27行=第25×26行。
7.第28行=第28.1+28.2+…行。
8.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32行=第27-28-29-30-31行。当第27-28-29-30-31行<0时,第32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32行=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当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0时,第32行=0。
9.第33行=第34+35+3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1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31行=表A202000“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3.第34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行次“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4.第35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行次“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5.第36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分摊”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 | 本年累计折旧\摊销(扣除)金额 | ||||
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4-3) | ||
1 | 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1.1+1.2+…) | ||||||
1.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2 | 二、一次性扣除(2.1+2.2+…) | ||||||
2.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2.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3 | 合计(1+2) |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按照上述政策,本表仅填报执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不执行上述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2)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和“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仍需根据该资产“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内最后一期折旧、摊销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政策的,若该资产本年符合第(2)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1行、第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
2.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1行、第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最后一期的本年累计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摊销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本列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摊销额,包括税收和会计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和按上述文件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1.1+1.2+…行。
2.第2行=第2.1+2.2+…行。
3.第3行=第1+2行。
4.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
第3行第5列=表A200000第21行。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名称(盖章): | ||||||||||||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 |||||||||||
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 | 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 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
总分机构情况 |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名称 | 三项因素 | 分摊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
总机构分摊 | * | * | * | * | * | * | * | |||||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 | * | * | * | * | * | * | * | |||||
分支机构分摊 | ||||||||||||
分支机构合计 |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所属期所在年度企业汇总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6.“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7.“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8.“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9.“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10.“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1.“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2.“分摊比例”: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25%;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各地规定比例。分支机构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3.“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按照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减去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后乘以相应的分摊比例的金额。
14.“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已在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5.“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按照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的金额。
16.“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列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金额。
17.“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填报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减去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18.“分支机构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和实际分摊税额的合计金额。
三、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4.分支机构分摊_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总机构分摊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7.分支机构分摊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摊比例。
8.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9.实际分摊应补(退)分配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表间关系
1.“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27-28-29行。
2.“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1行。
3.“总分机构情况_总机构分摊”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4行。
4.“总分机构情况_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5行。
5.“总分机构情况_分支机构分摊”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6行。
附件2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出口企业名称:
代理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 海关出口报关单号 | 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 | 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出口金额 | |
合计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查账征收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填报本表。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本年1月1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的相关情况。
代理业务中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若企业在本表中报送的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税款所属期间:按照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填报。
2.代理出口企业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代理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填报海关出口报关单载明的“海关编号”。
5.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姓名。
6.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身份证号。
7.出口金额: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逐单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出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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