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

联系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ZHONGHUI政策与观点
财税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与观点 > 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次数:25
打印 收藏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被删除或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现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税款滞纳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的除外)和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欠税所属的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删除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删除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欠税所属期、欠税本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欠税所属期、欠税本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欠税所属期、欠税本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欠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税;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的产生、执法程序及文书、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第九条 第三款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 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删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删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月__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欠税公告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对《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在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背景下,《办法》与税收征管实践不相适应之处日益凸显,社会及基层税务机关对修订《办法》呼声强烈。主要体现为:一是欠税公告发布周期较长,不利于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正义;二是欠税情况查询难,不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抵押权人了解欠税人的情况;三是缺少异议救济处理机制,公告内容有误或欠税人缴清税款后公告内容无法及时更新,不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修订原则

(一)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与规范性。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为核心,在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推动欠税公告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公告效率和精准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二)进一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依法实施欠税公告的同时,坚持为民便民理念,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避免错误公告、过度公告,鼓励欠税人尽早缴清欠税。既发挥公告的警示震慑作用,也体现惩教结合、引导遵从的公告初衷。

(三)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作用,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推动税收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深度融合,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4条,较《办法》修改11条、删除4条、新增2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欠税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税款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2条

2.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第3条)

3.为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第4条

4.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统一公告渠道,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第4条

5.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要素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第5条

6.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公告效率,优化欠税公告前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即公告机关将欠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第6条)

7.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明确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增不予公告情形。7条

8.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7条

9.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新增公告后纳税人救济处理机制。同时明确,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第8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地 址:http://www.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1185.html

0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地址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5层1502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

二维码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