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一、征收管理
1.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变更办税人员?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模块。
(一)添加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办税人(附)”,再次点击新增,录入办税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点击【确定】,再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二)变更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办税人姓名】,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或填写正确的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以上添加或变更办税人员操作后,需由被添加或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被新增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二)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三)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三、若您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您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系统会解除您与单位的关联关系。不论单位处于正常、停业、清算、还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均可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提交申请。
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申报表作废和更正?
您好,申报更正与作废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表更正
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
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
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
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5.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6.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二、财务报表更正
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
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部分信息需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变更,操作步骤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
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后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可依次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进入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界面。进入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填写好相关变更信息后,点击【提交】,跳转到变更成功界面。此界面可点击【查看《变更税务登记表》】下载和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发票管理
4.如何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热门服务】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操作流程:
一、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二、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以随行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对于审核状态为“审核中”和“审核通过”的申请均无法自行作废或撤回。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再次发起调整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5.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影响当月发票额度?
您好,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或纸质发票时,以实际开具金额扣除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6.个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
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
(一)承租方申请
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
(二)出租方授权
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
(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
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
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
(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房屋租赁合同;
(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
三、社保费
7.单位缴纳社保费扣款失败如何处理?
您好,单位社保费申报完缴费时提示扣款失败,常见原因包括申报数据错误、预算科目错误、银行信息错误、支付方式异常、网络问题等。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数据错误。请仔细核对申报数据,包括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缴费基数等,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现数据错误,应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
二、预算科目错误。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共享参数表中无此预算科目或辅助标志错误,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定信息是否有误。
三、银行信息错误。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银行账号与户名不符,或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显示不存在、未签约、状态错、不允许扣款、银行系统内部错误等信息,缴费人需要与开户银行核对并修改相关信息,保证缴费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协议信息内容一致。
四、支付方式异常。如属于支付超时、密码输入错误、账户余额不足、单笔或当日支付超过银行账户限额等原因导致账户扣款失败,可在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模块,在【未缴税费】界面进行查询缴款;如果未查询到该笔税款,您可选择【缴款凭证处理】进行【解锁】操作,解锁成功后重新进行缴款。如扣款信息状态为“扣款锁定费款”,只能去办税服务厅窗口解锁缴费。
五、网络问题。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核心征管连接税库银超时、与国库通讯超时保障、通信异常、税库银系统无法访问、MQ发送信息失败、系统当前非工作状态、非该种业务受理时间、税库银本地服务失败、作废、原交易状态不明等提示,缴费人可先行退出操作界面,重新发起缴费要求;如果是系统维护期间导致缴费失败,需等待系统维护完成后再进行申报缴费,如急需缴费,可尝试使用其他网络或设备进行操作。
六、其他。若系统界面显示其他提示内容,可按照操作界面提示操作;若仍然无法处理,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税务机关现场咨询办理。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费?
您好,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费,缴费人可在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一、线上渠道为:
(一)新电子税局
通过新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业务”模块注册完成登录验证后,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费款缴纳】,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缴费”,进入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二)电子税务局APP
点击首页【点击进入社保费】,或页面下方的【办&查】-【社保业务】,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进行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登录时显示当前登录人的身份信息,或点击“是否为别人代缴’’,输入被代缴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或直接选择家庭成员。
点击进入“选择参保信息”,查询出相应险种的缴费信息及补缴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缴费人信息及缴费金额,选择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三)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微信、支付宝首页搜索“河南税务”等关键字。打开河南税务小程序,选择所需申报缴纳的险种进入后,本人缴费则点击“查询”,为家人代缴则点击“是否代缴”输入信息点击“查询”,点击 “选择参保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信息并进行缴费。数据来源包含经办核定和税务生成两种类型,需要分别进行申报。否则会提示缴费失败,支付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时,确认缴费失败约一周后,已交费额会通过原路返还,届时重新缴费即可。
二、线下渠道为:
(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
(二)十二家合作银行网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9.多缴纳的社保费如何申请退费?
您好,河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后产生误收多缴只能办理退费,不能抵缴。
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目前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线下方式受理社保费退费申请,具体退费办理流程及时限建议咨询当地人社或医保部门。
四、个人所得税
10.缴纳个人养老金的支出,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任职受雇单位享受的,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把缴费凭证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由任职受雇单位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时予以扣除。选择年度自行申报享受的,在次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确认或扫描二维码录入缴费凭证信息,在计算税款时予以扣除。
11.个税APP上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如何处理?(河南)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多个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其中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更正年度汇算,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已还,2025年开始又重新填报了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4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2.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五、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红冲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开具的发票吗?(河南)
您好,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红冲小规模时候开具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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