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管理
1.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后如何查询、下载财务报表?
您好,如您查询、下载已申报的财务报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界面,确认申报起止日期后,您可在查询结果中选中您需要导出申报表,进入后点击右上角的“导出”按钮即可进行下载打印。
如您需要下载空白财务报表,可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财报导入】中点击“下载模板”。
【注意事项】
一、本功能打印的报表不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
二、查询财务报表没有结果的,可以先查看查询条件选择日期和所属期是否有误,申报表类型建议全选后继续查询。
三、申报信息可能会有延迟,建议申报后过几个小时后再查询。
四、如果不能解决,您可点击【征纳互动】点击【转人工】联系人工坐席进行核实处理。
2.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您好,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
二、跳转至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界面,展示注销原因。
(一)非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纳税人,展示所有注销原因。
(二)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纳税人,则仅展示跨区财产税主体可适用的注销原因。
三、选择注销原因。
(一)注销原因为【01依法解散】、【0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0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0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1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99其他注销原因】时。点击【预检】。
(二)注销原因为【02依法合并】、【03依法分立】时。弹出合并分立报告业务办理提醒:“您选择的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请先办理合并分立报告业务。”,点击【合并分立报告】系统跳转至合并分立报告功能界面进行业务办理(具体操作请查看《合并分立报告》操作手册)。点击【取消】返回功能界面。
(三)注销原因为【08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该功能只适用跨省迁移的纳税人,省内迁移通过大厅变更,后续纳税人迁移功能开发完成后,该原因将会删除)。
1.展示信息填写界面。
2.录入相应信息,点击【预检】。
(四)注销原因为【10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
1.展示信息填写界面。
2.录入相应信息,点击【预检】。
四、预检时不同满足条件对应不同的业务办理场景。
(一)即办注销通过时(满足即办资格及即办条件,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时)
1.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确认是否注销!”,点击【确定】。
2.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清税申报业务已办理成功,点击查看《清税证明》。”,点击【《清税证明》】进行下载。
3.系统跳转至清税证明界面,点击【下载】进行清税证明下载。
(二)即办注销不通过时
1.符合即办注销资格及条件,但存在未办结事项,且未办结事项存在非提示类事项时。弹出未结事项告知界面,系统提示“您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您可选择办理未结事项,办理完结后点击刷新,继续进行清税申报。”,展示未结事项以及对应办理链接按钮。
(1)直接通过办理方式链接按钮办理未办结事项。
点击未结事项对应的办理方式按钮,系统跳转到未办结的业务功能,完成未结事项办理后,重新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完成清税流程操作。
(2)暂不办理,优先签署承诺书。
①点击【签署承诺书】。
②系统跳转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界面,点击【去认证】。
③弹出二维码认证窗口,系统提示“选择承诺制需要法定代表人进行实名认证”,使用“电子税务局APP”进行扫码认证,点击【确定】。
④点击【下载】下载“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点击【确定】。
⑤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申请的清税申报已办理成功,点击查看《清税证明》,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未结事项办理。”,点击【《清税证明》】可下载清税证明,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电子税务局首页。
2.符合即办注销资格及条件,但存在未办结事项,且未办结事项都为提示类事项时
(1)系统弹出未结事项告知界面,系统提示“您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您可选择办理未结事项,办理完结后点击刷新,继续进行清税申报。”,展示未结事项以及对应办理链接按钮,点击【继续办理】。
(2)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确认是否注销!”,点击【确认】。
(3)跳转至办理成功界面,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清税申报业务已办理成功,点击查看《清税证明》。”,点击【《清税证明》】。
(4)跳转至清税证明界面,点击【下载】进行清税证明下载。
(三)一般注销通过时
1.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注销申请条件,确认是否提交申请!”,点击【确定】。
2.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提示“您发起的清税申报申请已提交,税务机关将在5日内受理,如有疑问可通过征纳互动或拨打12366、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等进行咨询。进度查询: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返回首页】返回电子税务局首页。
(四)一般注销不通过
1.存在未办结事项,且未办结事项存在非提示类事项时。
(1)弹出未结事项告知界面,系统提示“您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您可选择办理未结事项,办理完结后点击刷新,继续进行清税申报。”,展示未结事项以及对应办理链接按钮。点击未结事项对应的办理方式按钮进行办结,完成未结事项办理后,重新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
(2)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注销申请条件,确认是否提交申请!”,点击【确认】。
(3)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清税申报申请已提交,税务机关将在5日内受理,如有疑问可通过征纳互动或拨打12366、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等进行咨询。进度查询: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返回首页】返回电子税务局首页。
2.存在未办结事项,且未办结事项都为提示类事项。
(1)弹出未结事项告知界面,系统提示“您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您可选择办理未结事项,办理完结后点击刷新,继续进行清税申报。”,展示未结事项以及对应办理链接按钮,点击【继续办理】。
(2)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注销申请条件,确认是否提交申请!”,点击【确定】。
(3)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清税申报申请已提交,税务机关将在5日内受理,如有疑问可通过征纳互动或拨打12366、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等进行咨询。进度查询: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返回首页】返回电子税务局首页。
3.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纳税人信息。
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菜单,操作步骤如下: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二)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二)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4.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您好,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人状态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公众服务】-【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状态。
5.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对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用途确认?
您好,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用票业务办理】-【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或者点击热门服务下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跳转至税务数字账户概览页面,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该模块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含农产品加计扣除)。
发票勾选:在【发票】页签下,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统计确认环节: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用票业务办理】-【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核对无误后,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对统计表进行确认。
二、发票管理
6.增值税发票开具有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
您好,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受票方是否做用途确认、入账确认,均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全额或者部分红冲。
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不能部分红冲,只能全额红冲。
一、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规则: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电子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一)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模块,也可以通过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入该模块“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主界面。
在“①选择票据”步骤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
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信息确认单页面】“②信息确认”,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在该页面中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电子发票”,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选择红字发票票种是‘电子发票’,确认方确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发票,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点击【确定】,红字发票开具成功;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点击【确定】,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注意事项】
1.税控开具的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和纸质普票),均不能在数电平台发起红字确认信息表。
2.成品油发票、机动车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或者购销双方任意一方是乐企时,在电票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按原流程进行红冲,不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
3.纸质发票在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中可选择红冲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处理,选择‘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时,不按照确认即开票流程进行红冲。
(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纳税人对接收到的“红字信息确认单”,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也可以对红字信息确认单进行撤销。
操作流程: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开票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注意事项】
1.若发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信息确认单作废。
2.红字信息确认单状态为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不支持下载红字信息确认单。
(三)红字发票开具
经过购销双方确认后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销方可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票;或者销方开具蓝字发票后,蓝字数电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空、“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库存”、“入账状态标签”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由销售方发起红冲,不需对方确认,开具红票。
操作步骤:
【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红字发票开具】。
【注意事项】
当红冲数电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即确认即开票流程,无需单独进行红字发票开具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发票。
收购类发票抵扣勾选后发起红字信息无需对方确认,可以直接开具红票。
7.未上传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有误该如何处理?
您好,若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开票方或受票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流程,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可以撤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一、当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在72小时内未经确认,将自动作废。
二、如需手动撤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处理:
(一)发起方撤销
1.电子税务局
(1)发起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在红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功能页面下拉至【红字发票确认信息】-【我发出的确认单】模块,选择需要撤销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撤销】即可。
(2)发起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选择购/销方、确认单状态、对方纳税人名称、开票起止日期等条件查询进行中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选择需要撤销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撤销】即可。
2.电子税务局APP
发起方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功能菜单,选择条件后查询进行中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入【确认单详情】界面,点击【撤销】弹出撤销提示,点击【确定】即可撤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二)待确认方撤销
1.电子税务局
待确认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选择购/销方、确认单状态、对方纳税人名称、开票起止日期等条件查询进行中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选择对应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在详细信息弹窗里点击【拒绝】即可撤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2.电子税务局APP
待确认方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功能菜单,选择条件后查询进行中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入【确认单详情】界面,点击【拒绝】弹出拒绝提示,点击【确定】即可撤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8.代开的发票如何进行红冲?
一、如您代开的是数电发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办理冲红:
(一)电子税务局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模块办理。
2.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代开作废】-【发票代开红冲】模块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代开】-【代开红字发票】模块办理。
二、如您是通过线下代开的纸质发票,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作废、红冲,请前往代开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或红冲业务。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在代开当月向代开税务机关交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后进行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代开红字发票的,应当向代开税务机关交回原发票全部联次。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提供对方有效证明。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
三、增值税
9.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您好,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继续实施。
10.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下列情况缴纳增值税: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11.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物业公司代收水费按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12.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为平台内从业人员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您好,从2025年10月1日起,平台企业按照“累计预扣法”为平台内的从业人员计算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您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进行申报,大致分为人员信息采集、申报表填写、审核并报送申报表三个步骤,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web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输入纳税人基本信息,【任职受雇从业信息】类型下拉选择“平台内从业人员”,完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报送】。
二、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进入申报明细填写页面,点击【添加】或在模板中填写后导入数据,所得项目需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进行申报表填写。
三、填写数据审核无误后,点击左侧【综合所得申报】,依次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申报表报送,进行发送申报。发送后,如果存在需要缴纳的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缴清相关税款即可。
13.符合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政策,但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应如何处理?
您好,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14.原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年中更换工作,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如何扣除?
您好,您更换工作单位后,不再满足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的条件。新单位给您预扣预缴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也就是说,您年度中间到新单位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新单位办理扣缴申报时,减除费用应当按照5000元(5000元/月×1月)扣除。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在预缴阶段调整,您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6万元/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另外,由于您换工作前已在原单位充分享受6万元/年减除费用,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建议您在新单位不再扣除减除费用,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款。
地 址:http://www.zhonghuihn.com/home-newsinfo-id-1302.html
0371-63336537
0379-63123775/63123770
郑州办公室: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5层1502号
洛阳办公室:河南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