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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浏览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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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附件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境内自然人( 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第三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当次( 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 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 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 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 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六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当次( 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第八条 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 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 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  11  1 日起施行。2026 1  1 日至 10  31 日期间, 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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